首页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