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