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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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