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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