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