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个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贵价值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个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贵价值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