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个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贵价值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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