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一般以数字副本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档案室。 利用环境保护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所利用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对档案原件进行折叠、剪贴、抽取、拆散,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档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环境保护档案一般以数字副本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档案室。 利用环境保护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所利用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对档案原件进行折叠、剪贴、抽取、拆散,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