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撤销或者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环境保护档案,向相关接收部门或者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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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