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撤销或者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环境保护档案,向相关接收部门或者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