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 环境保护部门成立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小组由环境保护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保密部门和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提请本部门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应当形成鉴定报告,提出鉴定意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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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