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一般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项目)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按要求将应归档文件及电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一)文书材料应当在文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二)重大会议和活动等文件材料,应当在会议和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三)科研项目、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应当在成果鉴定和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周期较长的科研项目、建设项目可以按完成阶段分期归档; (四)一般仪器设备随机文件材料,应当在开箱验收或者安装调试后七日内归档,重要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随机文件材料归档。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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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