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档案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或者职称评定、业务能力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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