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管理条件,提供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以及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防磁柜等工作设备。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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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