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机构总行前10大股东控股情况,申请机构的部门设置与分工、机构网点数量与分布、内控管理建设、资金汇划渠道、信息系统建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服务承诺等(详见附件2); (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六)申请时前2年内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申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汇总提供);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其中,涉及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内容,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涉及前款第六项内容,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作出说明。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