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六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存续2年以上; (二)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 (四)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五)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七)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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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