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央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地方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总行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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