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中央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地方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总行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申请。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