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本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受理、相关文书制作和送达、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