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央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地方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当地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当地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派出机构的,可由县域派出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央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地方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当地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当地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派出机构的,可由县域派出机构履行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