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财政部门共同选定为代理银行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代理银行获得资格认定或被选定未满5年的情形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及时换发或补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资格认定有效期。 除上述情形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组织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