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国库集中收付会计科目和账户的; (二)未按规定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 (三)在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违规垫款的; (四)未按规定核算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影响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完整、准确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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