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向国库申请清算的金额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将国库集中支付退回资金退回国库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代理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向国库申请清算的金额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将国库集中支付退回资金退回国库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