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向国库申请清算的金额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将国库集中支付退回资金退回国库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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