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审核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和缴库业务; (二)对商业银行从事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根据规范业务开展,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需要,调取、查阅商业银行有关资料数据等,依法对商业银行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审核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和缴库业务; (二)对商业银行从事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根据规范业务开展,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需要,调取、查阅商业银行有关资料数据等,依法对商业银行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