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正式开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前,应当与对应国库所在机构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清算协议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银行清算行和主办行信息、清算方式、协议有效期及违约责任等。 未按照规定签订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的,对应国库所在机构有权拒绝受理代理银行的相关支付清算申请。 代理银行在正式开办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前,应当向对应国库所在机构报送其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文件等。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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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