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未获得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商业银行,不得代理相应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