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就资格认定业务内容、协议要素等,与有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