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代理银行延续申请后,综合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条件和代理银行以往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国库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在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代理银行作出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为其换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