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代理银行在期满后拟延续资格认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延续,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申请材料。如原申请材料无变化的,可不再重复提供,但应当在延续申请书中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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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