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音像出版专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音像出版单位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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