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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