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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