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对出版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