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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