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审核登记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予以登记: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二)两年内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三)两年内出版音像制品不少于10种。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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