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审核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音像制品出版业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出版经营情况,人员、场所、设施情况; (三)两年内出版的音像制品登记表; (四)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审核登记
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音像制品出版业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出版经营情况,人员、场所、设施情况; (三)两年内出版的音像制品登记表; (四)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