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出版单位的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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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