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第三十八条申请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或音像非卖品的单位,自获得批准之日起90日内未能出版的,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