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或音像非卖品的单位,自获得批准之日起90日内未能出版的,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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