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并建立使用记录。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的内容包括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具体节目名称、相对应的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保存期为两年。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并建立使用记录。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的内容包括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具体节目名称、相对应的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保存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