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并建立使用记录。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的内容包括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具体节目名称、相对应的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保存期为两年。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