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复制委托书由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领取。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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