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复制委托书由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