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须使用复制委托书。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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