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委托复制的管理第三十三条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须使用复制委托书。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 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