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非卖品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在音像制品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标注“音像非卖品”字样。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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