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非卖品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在音像制品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标注“音像非卖品”字样。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