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非卖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其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并要求委托方提供非卖品使用目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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