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非卖品的管理

第三十条

用于无偿赠送、发放及业务交流的音像制品属于音像非卖品,不得定价,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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