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非卖品的管理第三十条用于无偿赠送、发放及业务交流的音像制品属于音像非卖品,不得定价,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