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应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本。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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