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以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