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以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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