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二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出售或转让本单位版号。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