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及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责任编辑、著作权人和条形码。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音像出版单位及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责任编辑、著作权人和条形码。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