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其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出版物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