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其申请书和样本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配发版号,发放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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