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申请书,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