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申请书,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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