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样本。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