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样本。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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