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二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