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及高密度光盘(DVD)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及高密度光盘(DVD)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