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及高密度光盘(DVD)等。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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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