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出版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出版计划的内容应包括选题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类别、载体、内容提要、节目长度、计划出版时间。出版计划报送的程序为: (一)本年度上一年的12月20日以前报送本年度出版计划;本年度3月1日—20日、9月1日—20日报送本年度出版调整计划。 (二)出版计划及出版调整计划,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出版计划报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音像出版单位回复审核意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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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